



发布时间:2026-07-30
孵化服务协议
甲方(服务方):黑龙江东北农大科技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578071040C
法定代表人:xxxxx
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59号
联系电话:0451-51919968
乙方(被服务方):xxxx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59号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企业入园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入驻甲方科技园孵化事宜,达成如下孵化服务协议:
第1条 定义与解释
1.1 本协议中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1)"孵化服务"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为乙方提供的项目申报、技术咨询、企业孵化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融资咨询、展位推介、中介协调等综合性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及计划以甲方届时公示的信息为准;
(2)"科技园"指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
(3)"《房屋租赁协议》"指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科技园内办公场地事宜另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与本协议同时签订、相互关联;
(4)"服务费"指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的孵化服务费用;
(5)"租金"及"租赁保证金"指乙方按《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的房屋租金及租赁保证金。
1.2 本协议条款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不影响对条款含义的解释。
第2条 服务内容与期限
2.1 甲方接受乙方的入园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孵化服务和优惠政策;乙方需接受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
2.2 甲方根据园区运营实际制定孵化计划,统一为包括乙方在内的入园企业提供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有偿孵化服务,甲方有权根据园区整体服务安排调整服务的提供时间、参与门槛及覆盖范围,无需单独向乙方承担未提供特定服务的责任。
2.3 服务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4 本协议服务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乙方未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本协议于服务期限届满之日自动终止。乙方应于服务期限届满后10日内完成清场并迁出注册地址。
2.5 如乙方为新入驻企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乙方必须完成公司注册或迁址事宜,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第3条 服务费及支付
3.1 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xxxxx元(xxxxxxx大写元)整。该金额为整体打包价,入园企业均需缴纳,甲方收取该服务费用统一用于服务于整个园区企业。
3.2 乙方不得以未参加或未享受服务而申请退费。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齐服务费。
3.3 乙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
3.4 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已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5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孵化服务过程中,如需要甲方超出本协议约定提供专项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专项协议并约定服务费用。乙方未按专项协议约定支付费用的,在甲方暂停提供服务期间,本协议服务期限不相应顺延,乙方仍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甲方有权暂停提供所有服务直至费用结清。
第4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负责入孵企业资格的认定,对入孵企业进行跟踪管理。甲方可根据对入孵企业运营状况的评估结果提出预警或终止其在园继续孵化;终止孵化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乙方,并提供必要帮助。
4.2 在乙方拟引入新增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实施任何股权融资或其他任何导致股权结构变动的安排时,甲方均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以参股形式对乙方的优先投资权。乙方应在拟实施股权变动前30日书面告知甲方拟合作/交易的具体条件,甲方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是否行使该优先权;逾期未书面回复的,视为放弃本次优先投资权。
4.3 甲方为乙方有偿提供办公场地及相关各类服务。
4.4 甲方有权将乙方的法定名称、基本经营情况(不含乙方商业秘密及核心经营数据)有选择性地编入甲方对外宣传资料及相关网站,用于园区品牌宣传、招商推广、政策申报等合法用途,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费用。
4.5 甲方有权按照《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企业(项目)入园管理办法》规定对乙方进行评估。乙方达到毕业条件或退出条件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收回提供的办公场地等相关设施并暂停提供相关服务。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乙方,并可提供迁址对接、政策衔接等必要帮助。乙方应在前述告知期限内完成清场、迁出注册地址并办理退园手续;逾期未清场或未办理退园手续的,甲方有权自行收回场地等相关设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6 甲方有权根据园区运营管理需要,在提前7日书面告知乙方后,对乙方使用的办公场地进行合理调整,调整后的场地使用条件不应低于原场地标准,乙方应予以配合;如乙方拒不配合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第5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的法定注册地址应在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内,并保证注册信息真实,保证按照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场所。乙方拟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转让企业控制权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甲方;甲方经评估认为该等变更可能导致乙方不符合园区入孵条件的,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补充说明,乙方拒不配合或变更后确实不符合入孵条件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工商注册登记中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后7日内到甲方备案。
5.2 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卫生、防火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经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遵守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相关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管理。如因乙方违反规定造成相关损失,乙方应独立承担责任。
5.3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如实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甲方仅可将该等资料用于园区管理、政策申报、运营统计、孵化服务匹配之目的,不得对外泄露乙方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乙方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限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纠正或整改;书面通知送达后仍未纠正或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直接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逾期提供超过15日或提供资料存在虚假内容的,视为情节严重:
(1)按时如实报送各项统计资料;
(2)企业股权变更情况报告;
(3)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个人简历等材料;
(4)每年1月31日前向甲方上报上年度企业经营分析报告;
(5)甲方基于园区合规管理、政策兑现需要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与企业经营相关的非核心商业秘密材料。
5.4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方式使用甲方提供的办公场地等设施和服务,不得擅自更改其用途,不得将办公场地、孵化服务的使用权转租、转借或以任何形式交由第三方使用,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已收服务费不予退还,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服务费的违约金。乙方同意甲方基于园区安全管理需要,在提前24小时告知的前提下进入乙方使用的办公场地进行安全检查、设施维护等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如遇紧急安全隐患,甲方可无需提前告知直接进入场地处置。
5.5 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优惠政策及服务。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可以优先到甲方的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合作科技园区、高新科技开发区进行中试及产业化发展。
5.6 乙方应自觉维护科技园的正常工作秩序,配合甲方做好园区管理、政策对接相关工作,须按甲方通知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与园区运营、政策申报、企业孵化相关的各类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7 乙方确认已充分知晓并同意遵守《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企业入园项目管理办法》全部内容;乙方违反该管理办法约定的,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及该管理办法的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直至解除本协议。
第6条 与《房屋租赁协议》的联动
6.1 本协议与甲乙双方同时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两份协议相互关联、互为条件。
6.2 乙方逾期支付服务费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及《房屋租赁协议》,且已收取的服务费、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6.3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且已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2个月服务费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补足:
(1)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入驻科技园并开展工作,经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不纠正的;
(2)提供给甲方的材料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进行违法活动,严重违反科技园的有关规章制度的;
(4)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同一违约事项在整改期内未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整改后再次发生同类违约、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遭受重大投诉或行政处罚、对甲方业务连续性或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
6.4 如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乙方需赔偿甲方因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公证费、公告费等全部维权成本。
第7条 违约责任
7.1 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均构成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2 乙方违反第5.4条约定(转租、转借或擅自改变用途等)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已收服务费不予退还,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服务费的违约金。
7.3 乙方违反第6.3条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已收服务费不予退还,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2个月服务费的违约金。
7.4 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在甲方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应少于3日)仍不纠正或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已收服务费不予退还。
7.5 本条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补足。
第8条 合同解除与退出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已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或任何应付未付款项中直接抵扣违约金、赔偿金及相关费用。
8.1 本协议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除:
(1)服务期限届满且双方未续签的;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
(3)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已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4)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单方解除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8.2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除本协议第4.5条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10日内(含本数)完成清场并迁出注册地址。逾期未清场的,甲方有权在前述期限届满后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清场;乙方在通知载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清场的,甲方有权自行收回场地等相关设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3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不影响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的效力。
第9条 通知与送达
9.1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事项发出通知、函件等,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按本协议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送达。
9.2 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邮寄至原地址的所有文书均视为有效送达。
9.3 通知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邮寄送达、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等。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自邮寄之日起第3个自然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自电子邮件成功发送至对方指定邮箱时视为送达。
第10条 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案涉《房屋租赁协议》中约定的办公场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 本协议首页列明的双方通讯地址,既是履约过程中双方各类通知、函件的有效送达地址,也是发生争议时司法机关各类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第11条 附则
双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未公开的商业秘密及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的经营数据、甲方未公开的园区管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园区政策申报需要的除外。该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两年。
11.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应协商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甲乙双方就具体项目进行合作时,另行签订具体合作合同。
11.3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乙方执壹份,甲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汇款信息:
名称:黑龙江东北农大科技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578071040C
账号:08052901040000313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香坊支行
行号:103261005129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59号 通讯地址:
时间:2026年1月1日 时间: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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