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6-07-30
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方):黑龙江东北农大科技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578071040C
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59号
联系电话:0451-51919968
乙方(承租方):xx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59号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xxx
联系电话:xxxxx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企业入园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科技园内房屋事宜,达成如下房屋租赁协议:
第1条 租赁标的
1.1 甲方将位于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孵化场地内xxx房间(甲方对该房屋享有合法出租权)出租给乙方作为办公场地使用,全部用房实测面积为xx平方米。
1.2 乙方若有特殊装修要求,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书面装修方案及图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过程须严格遵守甲方园区装修管理规定,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装修过程中造成房屋、公共区域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2条 租赁用途
2.1 乙方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办公使用,具体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园区产业定位要求。
2.2 在租赁期限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2.3 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在办公场所从事生产加工、实验等危害安全的开发性活动。
2.4 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携带有毒、有害等工业原料、实验用品到办公场所。
2.5 乙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产生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废气、废水、噪音、异味等污染物,不得影响周边其他入驻企业的正常办公。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并消除影响,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再次违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并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第3条 租赁期限
3.1 房屋租赁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3.2 本租赁周期即将结束时,无论乙方是否仍在孵化期内,如要求续租,须在租赁期届满前2个月内,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向甲方提交书面续租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变更房屋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主体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已收取的全部费用不予退还。
第4条 租金、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4.1 乙方每平方米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4.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全部房屋租金10800元(壹万零捌佰元)整及租赁保证金3000元(叁仟元整)。
4.3 乙方逾期缴纳任何应付款项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5‰加收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限制使用措施。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及《孵化服务协议》,收回房屋,乙方已缴纳的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孵化服务协议的服务费不予退还,且乙方仍应承担逾期期间的租金并支付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4.4 乙方入驻时需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租用面积少于70平方米的,缴纳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仟元整;租用面积多于70平方米的,缴纳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仟元整。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如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年房屋租金的三倍金额作为赔偿金,并恢复原房屋结构;如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该笔赔偿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
4.5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保证金充抵其应付的房屋租金等应付款项。租赁期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乙方腾退房屋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含恢复原状义务履行完毕)、结清房屋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及水电/宽带/电话等全部应付费用,且乙方已完成工商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迁址变更手续的,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租赁保证金。乙方未履行上述任一义务的,甲方有权暂扣租赁保证金直至乙方完成全部义务;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另行追偿。
4.6 在租赁期限内,使用该房屋进行办公活动所产生的取暖费、水费由甲方承担,宽带费、电话费、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5条 与《孵化服务协议》的联动
5.1 本协议与甲乙双方同时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两份协议相互关联、互为条件。
5.2 乙方不按时缴纳租金或租赁保证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孵化服务协议》,已收取的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孵化服务协议的服务费均不予退还。
5.3 《孵化服务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本协议亦相应解除或终止,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乙方已缴纳的租金及租赁保证金按本协议约定处理。
第6条 房屋使用与修缮
6.1 在租赁期内,甲方仅负责出租房屋主体结构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实施任何损害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乙方在进行设备安装或放置货物时,荷载不得超过房屋设计承重标准。如乙方因使用不当、超载等原因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修复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若乙方在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未修复、拒绝修复或无法修复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按期支付的,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另行补足。
6.2 除房屋内已有装修和设施外,乙方若要求重新装修或改变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拆除添置设备和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若重新装修或改变原有设施,退租时须恢复房屋原状,经甲方验收认可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6.3 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使用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6.4 因各种原因终止本协议时,已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6.5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3日内将房屋恢复至可正常使用状态,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7条 转租限制
7.1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在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7.2 乙方违反前款约定擅自转租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乙方缴纳的所有费用概不退还。
第8条 合同解除与腾退
8.1 在租赁期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退租的,应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乙方已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在乙方结清全部费用、腾退房屋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约定返还;
(2)甲方因园区整体规划、升级改造、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政策调整等原因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期腾退。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对应未使用租期的剩余租金,租赁保证金按本协议第4.5条约定的返还条件处理,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3)出现非因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在租赁期内,该房屋经市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动迁,或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或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非甲方责任的其他情况,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8.2 乙方在租赁期内如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赁保证金在乙方结清全部费用、腾退房屋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约定返还。
8.3 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与设施,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或合同终止当日,在甲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房屋及全部附属设施交还甲方,并保证房屋及设施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无损坏及无遗留物品。若乙方在交还房屋时未将全部附属设施按届时状态完好移交的,甲方有权按损坏程度从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修复费用,保证金不足的,甲方有权另行追偿。
8.4 乙方逾期交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原日租金的三倍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乙方逾期交还期间,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限制人员进入等合理措施。
8.5 对于本协议解除或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不按照约定腾退房屋的,甲方有权立即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替乙方履行清场腾退义务,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运费、保管费、清运费、人工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遗留在租赁场地的物品处置按本协议第8.6条约定执行。
8.6 乙方未在5日内搬离其财产或遗留物品的,甲方有权在公证机构或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下对相关物品进行清点并搬离至合理场所存放,因此产生的搬运、保管、清运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9条 违约责任
9.1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现行及后续不时更新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园区管理要求,确保其在租赁房屋内开展的全部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报送经营数据、资质证书更新等相关材料,积极配合甲方完成企业档案建立、政府部门统计调查、园区安全检查等工作。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因乙方违法违规经营或违反甲方管理规定导致行政机关处罚、第三方索赔等后果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经甲方书面催告后3日内仍未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及《孵化服务协议》,乙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不予退还,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9.2 乙方应忠实履行协议义务,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金、名誉损失以及处理纠纷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乙方应全额赔偿。
9.3 若乙方不配合甲方进行企业档案建立或材料收集工作,经甲方书面催告后7日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暂停提供相关孵化管理服务,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人民币【】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履行完毕,且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10条 通知与送达
如遇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政策调整或甲方合理行使园区管理权限导致乙方使用受限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1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事项发出通知、函件等,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按本协议首页及末尾签署处列明的通讯地址送达。
10.2 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邮寄至原地址的所有文书均视为有效送达。
10.3 本协议首页列明的双方通讯地址及本条约定的地址,既是履约过程中双方各类通知、函件的有效送达地址,也是发生争议时司法机关各类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第11条 争议解决
11.1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2条 附则
12.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成立,自乙方足额缴纳首期租金及租赁保证金之日起生效。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前述费用的,本协议自动失效,甲方有权自行处置案涉租赁房屋。
12.2 本协议一式叁份,乙方执壹份,甲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变更,均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订立补充条款。本协议的补充条款与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汇款信息:
名称:黑龙江东北农大科技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578071040C
账号:08052901040000313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香坊支行
行号:103261005129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59号 通讯地址:
时间:2026年1月1日 时间: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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