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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种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5-03-24 09:42  

为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对科技人员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科技园在孵企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种子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帮助创业人员解决创业资金短缺问题,以有偿资助,或入股方式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负责种子资金具体实施,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管验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种子资金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与受资助方签订合同。

第三条 种子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择优资助、依法规范管理、安全保值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科技园投入人民币伍百万元(其中壹佰万元作为大学生创业基金用于扶持大学生创业),重点用于扶持科技园入驻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吸引高技术项目入驻,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三、支持对象

第五条 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科技园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2.项目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研发技术基本成熟;

3.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科技园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东北农业大学科研人员、技术团队参与的项目;

3.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资助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投资用于技术成果的商品化研究,对技术转让后的收益按协议进行分配,以收回投资。支持拥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种子资金资助金额每项一般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五、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时,企业必须向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种子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和近期经营状况介绍;

3.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

4.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和验资证明或相关审计报告等相应的企业资产说明文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资料;

6.其他与申请种子资金有关的材料。

六、项目的评估、审批程序

第九条 项目上报:企业按要求组织相应的申请材料报给科技园,由科技园统一受理。

第十条 项目评估:科技园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估或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公示:领导小组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计划及首期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合同:种子资金项目参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由科技园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投资合同书。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企业的同一项目,种子资金只支持一次。

七、资金的监管

第十四条 监管机构:种子资金由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负责监管。

第十五条 监管原则:对弄虚作假骗取种子资金或有严重违约行为,资金挪作他用的受资助单位,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给予终止合同、停止资助的决定,并进行资金清算,追回资金,严重者给予一定处罚。

八、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原则:合同期满的项目,由科技园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是否拨付资金余款。未能完成合同目标,验收不合格的企业,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之内不得再向我大学科技园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九、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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