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校内自主创业,加强对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运作、使用的规范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大学生创办企业、大学生创业项目和大学生创业实践。
第三条 基金主要来源于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种子资金和社会捐助,受到支持的创业成功者回报等作为后续基金来源。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基金使用的审批和监督机构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董事会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基金的使用进行最后审批;(二)听取和审查关于基金使用的情况报告;(三)决定其它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为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教授、成功企业家组成。其职责如下:(一)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答辩,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名单;(二)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由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财务部、创业培训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职责如下:(一)负责基金使用的审核和发放;(二)负责会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所支持项目的进展、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1、各级各类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2、学生在校期间参与老师科学研究,并独立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项目;3、学生在校期间将社会上专利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项目;4、学生(以大四毕业年度和毕业一年内学生为主)自主创业项目。
第四章 资助申请、立项与审批
第八条 符合基金支持条件的创业项目,由学生以个人名义经所在学院初审后向基金办提出申请。
第九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受理,受理的项目,按申请项目数大于审批项目数的原则向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项目名单。
第十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评估、答辩后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初步名单。
第十一条 基金办将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名单报基金管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每笔资助一般不超过学生自筹投资的50%,最高资助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特别优秀项目的资助由基金管委会另行研究确定)。
第五章 基金使用、监督与回报
第十三条 使用基金的个人或团队需与基金办签订资助协议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基金办备案,基金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办会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进展进行中期评估,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对于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以及其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及有关规定追回资助资金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十六条 基金遵循无偿支持原则,鼓励创业成功者回访母校、基金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