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黑龙江省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强省建设,日前,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以“真金白银”推进科技创新发展。
黑龙江省要推进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激发创新驱动发展的内生动力。按照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黑龙江省科技厅组织梳理近年来国家政策,以及广东、福建、浙江、安徽、河北、山西、深圳市等部分省市好的政策措施,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了《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共12条具体举措,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突出填补政策空白。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联合体等方面,补充完善现有政策、提高有关创新工作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了“1+N”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二是突出推动科技与经济融合。针对产业攻关不聚焦、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缺少激励等问题,提出启动重点产业攻关专项、促进技术合同交易、鼓励孵化载体培育企业等支持政策。三是突出支持市(地)区域创新。对市(地)、县(市)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成效较好的给予奖励,对高新区晋位争先予以奖励,支持创新型县、市(地)创新发展,全面提升黑龙江省创新能力。
《若干措施》重点支持举措如下:
3年投入10亿元支持数字经济生物经济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启动数字经济和生物经济等科技专项。整合现有创新资源聚焦重点产业,构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将通过制定具体的攻关行动计划,按照3年投入10亿元的资金规模给予持续稳定支持,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等方面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开发一批创新产品,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推动数字经济和生物经济创新发展。
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每年可获1000万元资金补助。鼓励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建设期内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通过现有科技专项资金,每年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以国家重点实验室为例,按照现行国家重点实验室一般是5年的建设期,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将会得到5000万元的资金资助。这项政策也是对去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的措施》的相关政策予以强化。
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TOP10可获最高100万元奖励。大力促进技术合同交易。为发挥技术转移机构在科技成果持有人到具体落地转化过程中的中间服务作用,《若干措施》提出对吸引优秀科技成果在黑龙江省转移转化,对上年促成黑龙江省内技术合同总成交额排名前十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照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的3%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奖励。获得资金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安排不低于50%比例对作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予以奖励。
新晋国家级高新区可获3000万元奖励。支持高新区加快创新发展。为推动黑龙江省高新区打造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若干措施》提出,建立省市联合支持高新区机制,促进高新区创新要素和产业集聚,国家级高新区确定2-3个主导产业、省级高新区原则上确定1个主导产业,围绕主导产业技术创新和平台建设等重大需求,加快培育一批创新型特色产业集群。支持高新区晋位争先,对省级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高新区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推动黑龙江省国家级高新区全国综合排名稳步提升,对国家级高新区在年度全国排名中晋升5位及以上的,给予每家最高1000万元奖励。
新晋国家级孵化器可获200万元奖励。鼓励孵化载体培育生成科技型企业。坚持目标导向,奖励培育科技型企业绩效突出的孵化载体,推动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若干措施》提出综合评价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吸纳科技成果落地、促进技术合同交易等情况,择优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已获得综合评价奖励支持的新认定国家级孵化载体,认定奖励资金补足至200万元。
市地科技创新TOP3可获最高1000万元奖励。支持市(地)、县(市)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为推动黑龙江省市、县两级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明确,各级政府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根据各市、县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对排名前三的市(地)政府(行署),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排名前十的县(市)政府,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支持其持续推动科技创新活动。
此外,《若干措施》还提出,鼓励组建一批创新联合体,积极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市(地)创造条件推动科技成果在黑龙江省就地转化,推进县域经济创新发展等,并提出3年内实现全省各县(市)高新技术企业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