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高质量就地转化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激励措施》)。此举旨在大力改善黑龙江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质量不高的局面,持续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要发展。
《激励措施》聚焦黑龙江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质量不高问题,系统梳理国家和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广泛借鉴广东、江苏、河北、陕西、厦门等地经验做法,从激励引导重大成果落地交易、专业队伍建设、转化人员奖励、资产经营平台建设、企业承接科技成果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10条支持措施,与黑龙江省已经出台的科技政策互为衔接。
根据该《激励措施》,黑龙江激励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省内落地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审核,给予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的财政资金奖励,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中不低于5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
黑龙江激励引导科研人员省内落地转化科技成果。对高校、科研院所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时进行分类评聘,成效显著的可按规定破格评聘。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省内转化的,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10%奖励给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
黑龙江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设立资产经营平台,推进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收益可部分留归资产经营公司使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损益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
黑龙江对高校、科研院所省内落地转化科技成果给予配套生产要素支持。加大对成果转化重大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力度。鼓励市(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科技成果省内转化。对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新生成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用地及建设支持。
黑龙江鼓励市、县政府对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源保障和贡献奖励。对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黑龙江省落地转化的企业,自投产后5年内,由市(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按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80%给予奖励。
黑龙江建立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奖补机制。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科技厅分别会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高校、科研院所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别与高教强省专项资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