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07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发挥我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势,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现将《黑龙江省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专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专项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6年5月7日

黑龙江省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专项实施细则

  为发挥我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势,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规范资金的使用及管理,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等有关政策,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省建设和运行良好、研发能力较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突出作用,与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白名单”相对应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及部分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各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各类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备案和动态调整工作,持续更新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名单。
  二、支持条件和方式
  (一)各类科技创新平台需已建设、认定或备案一年以上。
  (二)对已获得支持资金的平台,两年内不重复支持。对同一依托单位同一研究领域的不同类别的科技创新平台,每年仅支持一类。
  (三)各主管部门对各负责平台按照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分别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其中,高校、院所类科技创新平台重点考核省内科技成果应用与公共服务情况,企业类科技创新平台重点考核省内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原则上省内科技成果转化或应用分值需占总分值的50%及以上。
  (四)各主管部门对各负责平台的年度运行报告按照相应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绩效评价,进行打分排序。省科技领域政策资金统筹整合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对两年内同一依托单位的不同类别科技创新平台的同一人员及年度报告中提交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统一进行查重,对同一年度同一人员出现在多个平台、同一成果证明材料在多个科技创新平台中重复提交的,仅对一个平台给予资金补助,优先支持部级平台。对于已获资金补助的平台人员在下年度出现在另一平台中的,取消所涉平台两年内的支持资格。
  (五)对年度运行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优秀(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且排序在前15%左右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额度分为50万元和150万元两档。
  三、工作流程
  (一)各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年度报告填报通知。(1月底前完成)
  (二)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在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填报年度运行报告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3月底前完成)
  (三)各主管部门对各负责平台的年度运行报告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开展绩效评价打分及排序,进行诚信审查,初步确定拟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名单。(5月中旬完成)
  (四)工作专班办公室(省科技厅)依托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对全部拟支持平台提交的佐证材料进行查重,将结果反馈各主管部门。(5月底前完成)
  (五)各主管部门根据反馈结果,最终确定拟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名单并明确具体支持额度,提交工作专班全体会议审议。(6月中旬完成)
  (六)各主管部门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向省政府联合呈报资金请示,待省政府批复后,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在各主管单位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6月底完成)
  四、绩效管理
  (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各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依托单位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各主管部门负责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平台发展导向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条件。
  (三)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中,各主管部门根据平台项目执行进度按规定开展绩效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偏止损。
  (四)加强事后绩效评价。各主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评价,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监督与管理
  (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对各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会签。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兑现具体流程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市(地)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各同级主管部门做好支持资金拨付工作。
  (二)各级主管部门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加快支持资金分配、拨付进度,加强对支持资金使用等管理情况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依托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支持资金,加强对支持资金的日常监督,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三)支持资金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研发投入、运行和能力建设、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四)依托单位应如实填写年度运行报告,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省科技创新平台支持资金的,由省科技厅收回支持资金上缴省级国库,并由各主管部门取消其科技创新平台资格。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将记入科研诚信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商有关机关追究责任。
  (五)受委托编制平台支持申报材料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收取正常服务费用,但严禁与支持资金争取结果挂钩,严禁按支持资金额度的一定比例收取提成或变相提成。对违反规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将纳入失信名单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与本专项相关服务工作;对委托违规中介机构的申报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支持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等处理。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原各类平台的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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