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9-23

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工业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9月23日

黑龙江省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和省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议定工作,鼓励我省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费用投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的主体,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条件

(一)研发投入奖补。

1.连续两年在统计部门履行研发活动填报义务的规上企业,且连续两年研发费用投入总额20万元以上;

2.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信用中国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首次填报奖励。

首次在统计部门履行研发活动填报义务的规上企业,且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10万元。

二、核算依据及支持方式

(一)研发投入奖补。

采取后补助方式对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进行支持。

1.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奖补,奖补比例根据全省企业实际情况及预算规模而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由省科技厅负责该部分省级政策兑现)。其中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智能农机、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奖补资金上浮50%(由省工信厅负责奖补资金上浮部分省级政策兑现),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2.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联合出资,各占50%。

(二)首次填报奖励。

1.按照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分段给予定额奖补,奖补金额根据全省企业实际情况及预算规模而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省科技厅负责该部分省级政策兑现)。

2.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联合出资,各占50%。

三、工作程序及资金拨付

省科技厅会同省工信厅每年4月份启动政策兑现工作,除省税务局及省统计局提供相关数据延迟等特殊情况外,6月底前完成审核公示及厅党组审议程序,并报省政府审批。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科技厅根据省税务局及省统计局提供的企业相关数据,按照标准筛选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

(二)省科技厅向市县发布拟支持企业名单,各市县科技部门对企业进行核实和确认,对存有疑义企业需附说明材料。

(三)省科技厅根据市县反馈的企业名单,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和资金支持意见。拟支持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省工信厅确认公示名单中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智能农机、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提出拟支持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名单和资金上浮支持意见。拟上浮支持的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名单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五)拟支持企业名单(含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公示无异议后,分别提请省科技厅、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后,省科技厅会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目标。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企业应对其提交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填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补资格,省科技厅负责追回奖补资金上缴省级国库,其中重点产业领域会同省工信厅共同开展追回,记入科研失信名单;对于不规范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省科技厅负责追回奖补资金上缴省级国库,其中重点产业领域会同省工信厅共同开展追回,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记入科研失信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省科技厅、省工信厅转有关机关追究责任。

(二)省科技厅会同省工信厅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并推动建立、完善企业储备库,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归集企业信息,有进有出,确保入库企业质量,为政策匹配奖励对象提供支撑。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科技、工信管理部门按照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政策兑现等相关工作,要加快专项资金分配、拨付进度,并适时做好企业项目储备库推荐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科技、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补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省级资金拨付后,由省科技厅负责督促市县科技部门组织市县50%政策资金兑现,对于重点产业领域上浮部分由省工信厅负责督促市县工信部门组织兑现。

五、绩效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科技厅、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科技厅及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科技、工信管理部门按照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三)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科技厅、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四)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科技厅、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全省企业研发投入同比增长率、有研发活动的企业同比增长率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保持一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进行调整。结合政策执行实际情况,省科技厅、省工信厅,及时对专项资金支持成效开展评估论证。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黑科规〔202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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