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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企业(项目)入园管理办法
2015-03-24 09: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对入驻科技园的企业(项目)、研发机构和创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园是以东北农业大学为依托,集聚学校的人才、科技、信息等综合智力优势与其他社会资源相结合,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并以建设农业生物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作为目标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入园企业(项目)管理

第三条 企业(项目)审批认定程序

一、入园流程(办理部门:企业服务部)

(一)提出入园申请

1.填写《企业入园申请表》;

2.提交相关材料。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③企业项目、产品介绍及企业详细介绍;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代表简介;

⑤企业章程、技术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⑥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⑦科技人员简介;

⑧其它有关资料。

拟组建的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①项目简介和商业计划书;

②创办人详细资料;

③主要专兼职从业人员资料;

④其它有关资料。

(二)评审筛选(办理部门:评审委员会)

1.企业创办人员身份及企业资格认定;

2.商业计划书和技术资料评审;

3.面谈和评审。(通过者进入下一阶段,未通过者告之原因)

(三)办理入园手续

1.企业选定要使用的房间;(办理部门:企业服务部)

2.缴纳租房费用;(办理部门:财务部)

3.签署《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孵化服务协议书》 一式3份;(办理部门:企业服务部)

4.签署《房屋租赁协议》一式4份;(办理部门:企业服务部)

5.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办理部门:企业服务部)

(四)入园孵化

双方履行入园协议,孵化期限: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条 企业(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1.企业有较强的自主开发能力,产品市场潜力较大,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0%以上。

2. 开发研究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无与大学文化相抵触的生产活动内容。

3. 企业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 企业的负责人一般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人员。

5.具有符合规定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6. 新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迁入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且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7. 生物农业、生物制造、生物医药、生物能源、生物肥料及制剂和其它配套智力技术与资本密集型产业技术领域的企业(项目),可优先进驻科技园。

第五条 企业(项目)管理

(一)入园的企业(项目),未经科技园审查批准,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不得使用“东北农业大学”、“东北农大”、“东农”、“农大”等学校专用名称。入园的企业(项目)利用“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的品牌,搞各种宣传生产、营销活动,必须经过科技园批准并备案。

(二)企业变更、分立、废业、歇业、迁移等事宜,应经科技园批准,并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企业须设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按科技园要求,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四)科技园每年定期对在孵企业进行年度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通报和警告。受到通报批评的企业,要限期改进;受警告的企业,要限期整顿,同时取消各种优惠待遇,整顿不合格者,取消孵化资格。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毕业的企业,科技园直接与其解除孵化关系。毕业后的企业不再享有科技园各项优惠政策。

(六)进入科技园的生产经营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园积极帮助协调,使其可享受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财税优惠政策。

(七)科技园负责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推荐,报省科技厅审查、认定。

(八) 科技园协助入园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六条 企业通过3年左右的孵化后,应离开孵化场地,自我发展。对于技术先进,市场潜力较大,但产品市场暂时未打开的企业,可履行手续适当延长孵化期限,毕业企业科技园仍跟踪服务。

(一)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中三项以上的,予以毕业:

1.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在孵化基地内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4.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5.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退出孵化场地:

1.孵化期满42个月的企业;

2.经整改后考核仍不通过的企业;

3.违反签订手续中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七条 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政策;

(二)企业应当接受相关政府部门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企业应当遵守科技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按时缴纳租金等各项费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园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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