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政策
位置: 首页 > 省市政策 > 正文
返回列表
>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5-03-24

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带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增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提前实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按照"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要求,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十五"期间,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占财政预算支出比例每年增长0.1个百分点,到2005年达到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2.5%;自然科学事业费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5%.区、县(市)科技三项费用占财政预算支出比例每年增长0.1个百分点,到2005年达到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5%.

二、设立哈尔滨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2004年起至2007年,市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同时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每年安排30%用于该资金。重点用于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863"等相关科技计划和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配套经费及兑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小巨人"企业规模化发展项目、对俄科技合作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大科技风险投资业的引导性投入。

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涉及新增用地指标内土地出让金的政府收益部分,将作为政府扶持资金,用于该项目发展。

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免征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减半。建设过程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先征后返。

五、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市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在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

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持有者创办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首期出资额达到法定注册资本30%以上(含30%)即可登记注册,不足部分允许在一年内补充到50%以上,三年内全部补足;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首期出资额已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同时又达到全体股东、发起人或投资人认缴出资额30%以上(含30%)的,即可按认缴的出资额核定注册资本,不足部分允许在一年内补充到50%以上,三年内全部补足。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分别注明注册资本数额和实收资本数额。逾期不能补足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七、鼓励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将实现利润再投入生产经营。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再投资进行生产经营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及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享受哈尔滨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支持。

十、加快哈尔滨经济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类园区建设,充分利用政策、环境等优势,发挥窗口、试验、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十一、进一步发挥市校(所)合作委员会作用,不断拓宽合作渠道,完善合作机制,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对产学研一体化的技术创新及产业化项目,通过科技三项费用和哈尔滨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重点扶持。

十二、发挥哈尔滨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作用,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提供"一条龙"服务;指导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开展社会化服务;采集、发布应用领域的科技攻关信息,推广国内外科技成果;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

十三、健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融资和产权交易。建立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促进存量资产优化重组。

十四、健全知识产权专家陪审制度,依法解决知识产权归属和分配中的纠纷,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

十五、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经认定的高新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需要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国有资产除外)协商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依据。

十六、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及在校研究生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以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在企业兼职期间,科技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及在校研究生的学籍予以一定时期的保留。

十八、鼓励归国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已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人员及其他留学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并享受我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已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人员来哈投资创办除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项目以外的公司(企业),允许其按有关规定以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并享受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九、市科技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及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已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的项目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高新技术项目,不再进行市级认定,直接享受本规定有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政策。

二十、涉及财政安排的资金,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凡政府资助的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政府停止对该项目的资助;已拨付的资金要及时清理收回。

二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发[1999] 12号)及《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01]38号)同时废止。现行有关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各区、县(市)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意见,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最新动态

2026-09-30

为切实落实好国庆假期园区安全工作,按照学校相关安全管理要求,9月30日,科技园主动靠前服务,对在孵企业开展节前安全专项检查,为企业安心过节保驾护航。检查中,坚持“全覆盖、无死角、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实地查看、现场询问的方式,对园区企业安全用电用水及安全管理到位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排查。针对部分企业存在的插排串联、插排拖地、安全通道堆放杂物等安全隐患,检查组逐一记录并现场反馈。能立即整改的,立行立改;不...

2026-09-27

为拓宽在孵企业市场渠道、深化产业经贸对接,科技园积极联动黑龙江省品牌战略促进会,组织多家优质在孵企业亮相2026中国(沈阳)国际农业博览会暨第十五届辽宁国际农业博览会,助力企业走出属地、开拓省外市场。本次农博会于9月23日至27日在辽宁工业展览馆举办,以“聚力大农业,体验新农博”为主题,是东北地区极具影响力的农业经贸盛会。展会汇聚全国优质涉农企业、采购商及行业资源,为企业品牌展示、产品推介、商贸洽谈、资...

2026-09-22

根据《机关党委关于做好2026年党支部换届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前期筹备并报学校党委批复,9月21日下午,中共东北农业大学机关科技园与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支部党员大会在梦想小镇召开,会议由李其林主持,支部全体党员参会。本次大会主要任务是选举产生第一届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选举办法(草案),表决通过监票人,指定计票人,介绍委员候选人情况,严格按照选举程序,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孙井坤、李其林、杨宇...

2026-09-21

9月21日上午,科技园总经理孙井坤带队,共6人赴哈尔滨工业大学科技园调研学习,围绕科技园优化重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投融资等主题进行座谈交流。哈工大科技园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李岳,副总经理宋大君,党政办主任王立鑫,企业孵化中心主任梁国庆等参加座谈。座谈会上,李岳介绍了哈工大发展历程及科技园自1999年成立以来的发展脉络,分享了学校航天国防、高端装备等学科优势及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标志性成果。随后,宋...

2026-09-09

9月8日下午,科技园总经理孙井坤一行到访哈尔滨市香坊区工业信息科技局,围绕科技园孵化器优化建设相关事宜开展专题座谈交流。香坊区工业信息科技局相关领导参加座谈,为科技园孵化器优化建设工作提供政策指导与专业支持。座谈中,工信局领导结合区域科技创新和孵化载体建设工作,对孵化器优化建设进行了系统解读和指导。东北农业大学是香坊区唯一一所农业高等院校,具有鲜明的农业特色和学科优势,工信局高度重视并支持科技园...

搜索您的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