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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3-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哈发[2006]13号)和《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发[2006]14号),促进我市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努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实施办法〉的通知》(哈财采[2008]380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区域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技术和高技术服务业、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五条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哈尔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市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条件:(一)申报的主体是在哈尔滨市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二)申报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三)申报的产品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有明显创新性;(四)申报的产品生产技术成熟,已有相关登记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通过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已投入小批量试生产,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五)申报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应当具有为所申报的自主创新产品提供相应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设备等条件,并有质量保证措施;(六)申报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应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七)申报的产品国家有许可或者资质要求的,应当取得证书;属于能源、化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应当有环保合格证明。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请认定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二)必备附件(附件需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2、企业有关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证明;3、企业财务报表(经营期一年以上的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提供申请前一月财务报表。附哈尔滨市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缴所有税款明细表);4、知识产权证书或者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5、产品执行标准的封面和前言;6、产品经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报告;7、软件产品的确认测试报告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8、特殊行业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环保合格证明等。以上申请认定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附件是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申请认定产品的名称一般应当含产品型号,软件产品须含版本号,同一技术多型号产品可一次申请。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工作按照“定期申报、集中审批、社会公示、颁发证书、编入目录“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程序:(一)各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所需材料;(二)市科技局对各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三)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四)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会同财政局等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五)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正式确认,颁发 “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编入《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全社会公布。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自主创新产品实行动态复审考核管理。自主创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每年复审一次。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产品,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 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有效期内,产品知识产权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认定管理部门可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称号,并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由于质量和服务等问题导致投诉较多的,认定管理部门可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称号,并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对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科技局申诉,市科技局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单位和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实施监督管理:(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单位,取消哈尔滨市自主创新产品称号和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再申报自主创新产品,并取消其已享受的相关优惠;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参加产品认定的专业人员,如泄露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或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记录其个人信用档案并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令其赔偿。(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泄露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或以权谋私造成认定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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