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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03-24 08: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规范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和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性资金。通过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进行审核、论证,省财政厅部门会同省科技厅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查、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前期研制、开发、产业化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各类科技平台项目(以下简称“平台项目”)。重点支持:(一)引领我省经济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二)列入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等的生物、装备、石化、煤化工、能源、食品、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环保等领域高新技术研制、开发与生产的项目。(三)围绕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平台项目。(四)有利于加快对外科技合作,加快我省对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高新技术项目。(五)县域经济发展的骨干项目和财源建设重点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宏观性原则。符合国家、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二)公共性原则。重点支持围绕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平台项目。(三)先进性原则。企业项目应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或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作用。(四)规范性原则。项目应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进行选择,项目管理要科学、规范、合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缴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的企业。(二)企业必须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利税50万元以上,研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资产负责率不高于60%。(三)企业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会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会管理人员,能够按照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企业月份财务快报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四)企业无知识产权纠纷。(五)项目投资中,企业自有资金不低于50%。

第七条 平台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围绕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改善和优化科技创新、创业、产业化环境。(二)承担平台项目的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具有相应的资金匹配能力。

第四章 支出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一)平台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承担公共服务而发生的有关设备、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为拓展服务范围、降低收费标准而减少的收入;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培训服务等费用支出。(二)企业项目经费。指用于项目本身所必须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购置设备、原材料、燃料动力、资料、以及印刷、租赁、验收等项费用。(三)项目管理费。指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年度项目管理费用由省科技厅编报预算,省财政厅核定。(四)高新技术展会经费。指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化举办的展会而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摊位费、布展工程费、印刷费、设计费、洽谈会议费等费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匹配资金等方式支持企业的创新、创业及产业化。(一)无偿资助1、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期研制、开发的资助。2、申请环境、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按当年实际支出补贴20%至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申请无偿资助资金的企业项目,原则上按企业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确认的年度财务决算利税指标确定,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即企业实现利税50-100(含100)万元的,最高补贴30万元;实现利税100-200(含20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实现利税200-300(含300)万元的,最高补贴100万元;实现利税300-500(含500)万元的,最高补贴150万元;实现利税50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贴200万元。(二) 贷款贴息1、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贷款贴息。2、贴息标准根据列入项目预算贷款额的5%或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原则上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为1年。(三) 匹配资金1、用于我省承诺予以匹配的国家科技产业化项目。2、匹配资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国家资助经费(拨款)的50%。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预算库管理。省科技厅每年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并发布下一年《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资金支持项目指南》。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产业化项目或平台项目,应通过省科技厅网站进行申报。同时将书面材料分别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其中,市县项目由市县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申报,中省直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行文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等)。(四)技术报告、检测报告、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报告等。(五)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需提交由开户银行贷款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出具的承贷意见书。(六)《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表》(见附件)。(七)地方财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和有投资主体同意投资的项目须出具地方财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投资伙伴同意投资的承诺证明。(八)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如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证明和奖励证明等。(九)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需附相关主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 每户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未验收前,企业不得再申请专项资金。

第六章 资金的审查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一)资格审查。省科技厅依据资格审查指标体系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二)财务审查。省财政厅负责对申报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

第十六条 立项审查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依据当年预算资金规模,在项目库中择优安排支持的项目。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将择优支持的项目,按照省财政厅项目预算编制要求,填报《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报表》,于每年12月中旬以书面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第七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下达项目预算通知,同时抄送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接到项目预算通知后,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中省直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

第二十条 对无偿资助项目,50万元以下项目,省财政厅最高拨付3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省财政厅先拨付60%资金。余下40%资金,首次拨款三个月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拨付。省财政厅对市县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对中省直企业直接办理拨款。对贷款贴息项目,省财政厅审核贷款手续后,按照上述渠道拨付。各有关市县在资金到达后,要及时拨付到具体项目单位。

第二十一条 企业收到贷款贴息资金时冲减财务费用;收到无偿资助资金时记入资本公积。

第八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财政、科技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项目规范、有效实施,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及项目合同中有关条款,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进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发挥使用效益。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企〔2001〕29号)和《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非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财企〔200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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