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促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管理,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 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国家、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加强技术创新的投融资机制与环境建设,推动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 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创新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安排的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省中长期科技规划要求,创新性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能够在地方经济发展中产生一定带动和促进作用;
(三)知识产权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创办的、以从事高新技术的研发、咨询、转让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一系列活动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三)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七条 省创新资金重点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第八条 省创新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九条 根据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省创新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不同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的项目可以放宽至3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省创新资金资助数额3倍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资金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具有一定创新性的产品,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贷款已经到位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按项目贷款额的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每年初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并发布年度《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须知》,明确省创新资金项目年度支持重点。
第十一条 中省直企业直接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申报项目,市县企业向市县科技部门申报项目后,由市县科技部门征得市县财政部门同意后,联合行文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申请,并联合省财政厅组织资格审查、财务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均列入项目预算库;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省科技厅通过网络向企业反馈。
第五章 立项
第十三条 对列入预算库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立项审查方式主要包括专家咨询、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等。在立项审查结论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省创新资金项目计划,省科技厅依据项目计划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立项合同。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依据省创新资金项目计划,省财政厅对有关拨款手续进行审查合格后,对中省直企业采取直接拨付的方式,对市县企业下达资金指标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企业须对省创新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取得无偿资助的企业,在收到资金后先列为专项应付款。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取得贷款贴息的企业,在收到资金后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立项合同到期后进行。立项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进行验收的视为按期验收,六个月之后验收的视为延期验收。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禁止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省创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按规定安排使用,防止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凡违反省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的,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