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哈尔滨市推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月4日
哈尔滨市推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激发校所、企业、服务机构等推动、参与科技成果积极性,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和产业化,支撑和引领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三会和两次视察龙江讲话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我市高校院所科技资源和人才优势,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解决校所科技成果转化动力不足、企业承接意愿不强、服务机构参与热情不高等问题,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加速推进科技成果就地转移转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机制初步形成,转化体系更加完善,转化渠道更加顺畅,转化绩效更加显著,大学科技园成果转化、孵化能力明显提升,校地协同创新更加高效,校所科技成果在哈转化数量大幅增长。
三、工作措施
(一)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业项目,根据研发投入、市场前景等指标,给予最高1000万元财政经费支持。
支持方式:分期拨付,首次拨付70%启动资金,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30%扶持资金。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哈校所科技人员在我市创办的科技企业。
2.成果经校所赋权转化,项目成熟度高,已进入中试、试生产或产业化初始阶段,符合我市重点支持产业领域。
3.知识产权转化路径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4.对新药类项目一般须完成Ⅱ期临床研究、医疗器械项目已完成样机(样品)检验的,给予优先支持。
(二)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引导科技企业承接校所科技成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一批科技成果加速产业化。根据研发投入、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给予企业最高1000万元支持。
支持方式:分期拨付,首次拨付70%启动资金,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30%扶持资金。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是在哈尔滨市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承诺匹配资金额度不低于市拨经费额度,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3.经认定登记的承接或转化校所成果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200万元。
(三)支持开展科技产业化服务。支持高校院所、企业设立市场导向、机制完善、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年度绩效,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补。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社会资本,围绕校所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投融资活动,根据年度促成融资到账金额的2%,择优给予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最高200万奖励。采用市场化机制,引入专业的服务机构,运营“哈尔滨科技产业化服务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高效对接。
支持方式:均为后补助方式,对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平台运营机构等进行奖补。
申报条件:
1.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奖补条件。
①服务机构需通过市级科技部门备案。
②服务机构年度服务技术合同登记方不少于5家。
③服务机构年度开展服务活动不少于10场,搜集、整理有效技术需求和科技成果各不少于10项。
④服务机构年度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项数不少于300项或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1亿。
2.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投融资活动条件。
①社会组织需经市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②开展的投融资活动需事前在市级科技部门备案。
③投融资对象应为在哈校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承接校所科技成果的科技企业。
3.支持科技产业化服务平台市场化运营条件。
①运营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②运营机构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经验。
③拥有专职转移转化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同时具有平台技术维护团队。
四、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坚持“信任为前提,履诺为标准”原则,采取自我管理为主,监督检查为辅的方式,对项目承担人给予信任,对违诺者给予严惩。
1.过程管理。项目承担人及所在单位企业须按要求填报项目执行情况和参加科技统计等,市科技局根据实际,赴企业进行检查或跟踪服务。
2.验收管理。项目执行期结束后,须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市科技局按照科技项目验收规定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3.诚信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要求,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引导成果转化参与各方的各类人员坚守底线、严格自律,并对科研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惩戒。对已勤勉尽责,因受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评议认可,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记入科研诚信记录。
五、其他要求
对符合本实施方案支持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类奖励或资助,且符合我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国家和省要求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规定)的同一企业、机构当年仅可申报实施方案中的一项支持措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时调整。
政策解读:/art/2022/1/6/art_11339_12186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