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作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增强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创新券制度旨在通过政府对企业购买本省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的科技服务给予资金补贴,鼓励本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二、组织方式
第四条 创新券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管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委托黑龙江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创新券的日常管理与实施,包括编制年度规划,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发放及兑现等事项,并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所有单位应按照要求积极推进开放共享工作,加盟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并提供科技创新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技术服务)。
第七条 本省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科技服务机构可以登录省共享平台注册,提交资质证明材料和服务清单,申请成为平台加盟单位。中心对申请机构及服务项目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机构即成为平台加盟服务单位。
三、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本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且与提供技术服务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中小微企业。对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城镇转移就业职工创办的,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以及入驻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为利用省共享平台加盟单位的各类科技资源开展的以下技术服务: 1.委托开发、合作研发等研发设计服务。 2.样品测试、新产品检测、产品性能测试等检测分析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3.技术解决方案、科技咨询等科技信息服务。具体服务项目以省共享平台发布的资源目录为准。四、补贴形式与额度
第十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通过省共享平台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线申领和兑现,实行实名登记备案,有效期1年。申请者需在有效期内按申报计划使用,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逾期未登记使用的创新券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创新券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贴的形式。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申请的创新券使用额度不超过20万元。政府按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技术服务实际发生费用金额的50%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 根据财力可能和企业实际需求,每年可对企业申请创新券使用额度进行调整。
五、申请与发放
第十二条 中心于每年发放期在省共享平台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网址:http://www.hljsti.cn/),根据财政资金安排和实际需求情况公布创新券使用额度。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服务机构要做好宣传工作并组织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在线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也可主动咨询科技114(400-897-0114)或到省共享平台网站管理系统申请。享受优先支持的企业在申请时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 企业进入管理系统后需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扫描上传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中心对企业在线填写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可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创新券的使用额度按申请企业提交材料的先后顺序发放,发完为止。
六、使用与兑现
第十五条 企业与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线下相关业务流程,需在技术服务单位开具发票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服务结果证明及发票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中心于每年兑现期在省共享平台发布创新券兑现通知。企业申请兑现时,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服务合同、发票;
2.服务结果证明,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
第十七条 中心组织专家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创新券补贴方案,并将结果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核准后,按照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兑现资金。
七、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心每年根据创新券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报送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用于指导下一年度创新券工作。
第十九条 在创新券申请和兑现过程中,各企业和技术服务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如有弄虚作假情况,一经发现,将追回补贴资金并列入黑名单,同时取消该企业以后的创新券使用及补贴获取资格,取消该服务单位加盟省共享平台资格。构成违法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为维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合法权益,中心及服务单位对企业提交的注册资料、科研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需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创新券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发放及兑现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地)、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