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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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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03-29 15:2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



哈尔滨市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精神,进一步抓好就业创业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用好创业专项资金

  积极争取省创业专项奖补资金,充分发挥各级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创业的使用效益,重点加大创业投入、提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开展创业专项活动,推动创业工作蓬勃发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二条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力度

  (一)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技校及职高毕业生(含在校)、未就业随军家属、在哈创业本省外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15类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对从事科技类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办理要件:人员资格审核要件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退役证书等各类人员资格认定证明材料;贷款资格审核要件包括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新版营业执照(网络商户还需提供电商平台实名认证材料)、经营地租赁合同和收据、经营收入流水、其他可证明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担保资格审核要件包括反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工资收入证明、工资流水、抵质押物所有权凭证等。

  办理流程:由人社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采取“并联审批”服务模式,一站式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认证审核服务,并逐步通过大数据信息核查,实现线上审核。申请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查表》;对人社部门审核合格的人员,由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进行材料初审并开展联合调查,调查审批合格的,由申请人分别与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履行反担保手续后,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办理时限自提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经人社部门认定人员比例后,按照实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15万元计算,给予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办理要件:人员资格审核要件包括企业经营资质、新招用人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退役证书等各类人员资格认定证明材料、劳动合同以及新招用人员名册、职工名册及工资表、缴纳社会保险凭证;贷款资格审核要件包括法定代表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新版营业执照、经营地租赁合同和收据、经营收入流水证明、职工名册及工资表、就业失业登记证、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其他可证明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其中,小微企业有其他股东的,需经股东会议后,其他股东签署同意贷款;担保资格审核要件包括抵质押物所有权人身份证、户口簿、抵押所有权凭证等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相同。

  2019年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目标4亿元。其中,一季度0.6亿元、二季度1.4亿元、三季度0.8亿元、四季度1.2亿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各经办银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区县市政府)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各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单位作为贷款申请人的保证人。市金融局要将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纳入创业贷款担保机构范围,专门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支持。创新担保方式,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鼓励通过信用方式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三)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就业

  由市金融局牵头,扩大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范围,鼓励银行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经办业务。其中,小微企业可无需通过担保机构担保,自行到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经人社部门对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比例进行认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对于超出国家规定发放额度的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市金融局要联系在哈金融机构,建立“政银保企”等有效模式,引导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积极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完善服务手段,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的“最后一公里”,确保银行法人机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各区县市政府)

  (四)推动贴息和奖补政策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力度,争取获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际贴息额度3倍的奖补资金,用以补充我市就业补助资金。市财政局要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业绩,将省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资金(按照全市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1%计算)奖励分配给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用于补助工作经费支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三条  给予重点群体创业补贴

  (一)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等6区由市本级财政负担,呼兰、阿城、双城等3区及9县市由本级财政负担,下同)。

  办理要件:创业主体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哈尔滨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新版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财务台账、报表等有关证明和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等。

  办理流程:申领对象为高校毕业生的可在哈尔滨人才网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其他申领对象可通过哈尔滨就业地图网站的补贴申请栏提交申请。由人社部门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对申请进行信息比对,对审核合格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并由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办理工作要做到随时申报,及时受理,定期评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含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其中,对创业带动就业达到10人(含10人)的创业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对带动10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0人再给予5000元奖励,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办理要件:创业主体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新版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备案表、企业人员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社保缴费单和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等。

  办理流程:申领对象通过哈尔滨就业地图网站提交申请后,人社部门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通过网络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对审核合格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并由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办理工作要做到随时申报,及时受理,定期拨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给予一次性创业扶贫奖励补贴

  对于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可一次性给予5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对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0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办理要件及办理流程由各有关区县(市)政府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第四条  支持创业载体建设

  鼓励各区县(市)政府利用闲置楼宇、厂房等资源兴办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为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办的企业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或经营场地。对其他创业人员入驻创业孵化载体的初创企业可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比例减免租金。对经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符合孵化场所利用率3年不低于90%,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年均不少于30户(市级不少于20户),创造就业岗位年均不少于300个(市级不少于200个),在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不低于60%,到期出孵率不低于95%,设立有专门的服务区域、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人员且能提供专业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以及代理服务等条件的,自认定之日起,基地稳定运营3年以上且在孵创业实体数量不低于认定时60%的可申请奖励补贴。对考评合格的,给予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励补贴。具体奖励条件和标准为:国家级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在孵期间3年累计销售额不少于3000万元、累计纳税额不少于150万元;省级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在孵期间3年累计销售额不少于1500万元、累计纳税额不少于75万元;市级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在孵期间3年累计销售额不少于900万元、累计纳税额不少于45万元的,由市财政局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办理要件:《哈尔滨市创业孵化基地奖补申请表》;自评报告;国家、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孵化基地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入孵企业完税证明;《哈尔滨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名单》、入驻协议、入驻企业的营业执照及企业用工合同;孵化基地总面积房产证明、用于创业孵化总面积的协议、基地平面示意图;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及其他能体现孵化成功率、到期出孵率、近3年孵化场所利用率、成功孵化企业的财务审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由孵化基地的主管部门对孵化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牵头交市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并公示,对评审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给予补贴,由市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孵化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五条  给予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完善创业项目资源库建设,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和开发创业项目,对符合全市产业发展导向,适合不同年龄、学历和投资层次等群体创业,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的创业项目,经第三方机构评审入库后,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市、区县(市)人社部门要健全创业项目准入、更新和淘汰机制。市、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举办创业服务周、创业项目推介会等形式,为创业者搭建创业项目对接平台。创业项目评审费用和征集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征集的创业项目每年评审1次。

  办理要件:《哈尔滨市创业项目库入库评审申请表》、创业项目经营的营业执照、项目专利证书、发明证书、专利执有人或发明人身份证件等。

  办理流程:创业项目持有人可通过哈尔滨就业地图网站的创业项目库模块提交申请,按要求提供创业项目要件,经市人社局与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通过网络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核实后,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并公示,对已入库的创业项目给予补贴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第六条  大力开展创业培训

  组织全市有职业培训资质的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创业培训条件的企业,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创业培训。鼓励有关群团组织针对各自服务对象开展创业培训,推动创业培训进校园、进社区、进厂区,不断拓宽创业培训覆盖面。鼓励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互联网+创业培训”,具体培训方式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完善创业培训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培训后的跟踪指导和服务,提升培训效果和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对符合免费参加创业能力培训、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的人员,由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市人社局按照每人2000元补贴标准的80%给付培训机构,一年内创业成功率达到6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补足其余的20%。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全市全年计划培训不少于6000人(每季度不少于1500人)。

  办理要件:学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创业培训人员名册、创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创业培训合格证、创业成功学员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书、《哈尔滨市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办理流程:由培训机构通过“哈尔滨市就业网络管理系统”提交开班申请,人社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现行规定进行日常监管。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通过“哈尔滨市就业网络管理系统”向人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效果评估后,由市财政局给予培训补贴,并由市人社局向培训机构拨付培训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有关群团组织)

  第七条  加大失业人员培训力度

  利用现有职业培训资源,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市人社局要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情况,通过哈尔滨就业地图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培训专业(工种),失业人员可根据就业意向直接对接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互联网+就业技能培训”(理论课时部分),具体培训方式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就业情况落实补贴政策,对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灵活就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现行补贴标准全额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机构帮助其在当地实现就业创业的,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就业服务补贴。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培训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按实际参加培训天数给予每人每日15元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仅可享受1次,且不可与失业保险金同时领取。

  上述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全市全年计划培训不少于4000人(每季度不少于1000人)。

  办理要件:学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名册、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哈尔滨市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灵活就业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及能证明培训机构帮助失业人员在当地实现就业创业的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由培训机构通过“哈尔滨市就业网络管理系统”提交开班申请,人社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现行规定进行日常监管。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通过“哈尔滨市就业网络管理系统”向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效果评估后,由市财政局给予培训补贴,并由市人社局向培训机构拨付培训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八条  扩大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范围

  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人社部门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并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24周岁失业青年。2019年全市计划安排就业见习超过2000人。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于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可提高至60%,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办理要件:就业见习人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毕业证书、《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申请表》、《哈尔滨市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生活补贴银行支付凭证、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等。

  办理流程:就业见习补贴按季度核发,申报时间为每季度末20日至25日,节假日顺延。由就业见习单位通过“哈尔滨市就业网络管理系统”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初审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就业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九条  加大对大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

  建立全市大项目与就业联动机制,市、区县(市)投资服务部门每年要将招商引资开工项目的人力资源需求及培训需求等情况分别报送市、区县(市)人社部门,由市人社局根据重大项目及企业就业用工需求、培训需求,通过哈尔滨就业地图信息管理系统,直接对接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就业服务;对开展培训的机构,经第三方机构评估,按相应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办理要件及办理流程与第七条相同。(责任单位:市投资服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十条  推动非科技型企业向科技型企业转型升级

  对于成立3年以上且无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受让)的非科技型企业,通过购买在哈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委托开发技术合同)转型升级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照购买科技成果技术交易到账金额的50%给予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所需资金从整合的产业类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科技局要梳理新增科技型企业的人才需求和岗位需要等信息,市人社局要跟据市科技局提供的信息为科技型企业精准引进人才、招聘人员等做好服务工作。

  办理要件:企业营业执照、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表、技术合同银行到款证明和发票、知识产权转移转让证明。

  办理流程:采取全年申报按季度受理的方式,申报时间为每季度末20日至25日,节假日顺延。申报对象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市科技局于每季度申报截止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等工作并报送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意见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合作社就业、推广农业技术、开展农村网络电商创业的,参照“大学生公益岗位”岗位补贴标准给予1年的生活补贴,办理要件及办理流程由各有关区县(市)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有关区县(市)政府单独安排。对高校毕业生到旅游景区就业的,由市文广旅游局提出培训需求,市人社局负责对接培训机构,并按照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培训补贴,并由人社部门向培训机构拨付培训补贴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办理要件及办理流程与第七条相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区县市政府)

  第十二条  促进农村贫困人口转移就业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跨省劳务输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跨省外出务工6个月及以上的,由输出地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补贴标准及办理流程由呼兰、阿城、双城等3个区及各县(市)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各有关区县(市)财政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有关区县市政府)

  第十三条  帮扶企业稳定就业

  (一)加大困难企业稳岗支持力度

  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于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上一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标准由市工信局统一制定,由区县(市)工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认定。

  办理要件:区县(市)工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生产认定书。

  办理流程:参保企业可通过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上传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生产认定书,填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信息,由市人社部门实时办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二)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培训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由各级人社部门根据企业培训需求,组织对接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予以支持。其中,困难小微企业给予当年计提教育经费投入不足部分的50%补贴,其他困难企业给予当年计提教育经费投入不足部分的30%补贴。补贴直接拨付到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或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办理要件:《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培训在岗职工统计表(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培训项目、从事工作岗位);企业当年计提教育经费财务凭证;培训投入资金财务凭证。

  办理流程:申请对象填写《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申请表》。区县(市)困难企业向区县(市)人社部门提交申请,经区县(市)人社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财政部门认定核准后,由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或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市本级困难企业向市人社局提交申请,由市人社局协调所在区工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市财政局认定核准后,由市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或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支持参保职工技术技能提升培训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累计3年以上放宽至累计参保1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在职期间参保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参保职工须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办理要件:参保职工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人社部联网查询系统截图等相关证明资料。

  办理流程:参保职工可通过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由市人社部门实时办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实行常住地就业服务和援助

  实行线上线下多渠道失业登记服务,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按规定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或通过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即可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服务、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执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指导和代办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职业培训项目和岗位信息,利用哈尔滨就业地图、零工平台等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发布招聘信息、培训信息,实现用工单位网上与培训机构快速有效对接,定期跟踪掌握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等基本情况,做好数据统计、实名制动态管理。全市每年举办不少于20场大型专场招聘会,通过“就业地图”提供岗位信息10万个,年服务总量100万人次以上。通过“零工平台”成功对接3万人次,其中,对重点人群推送岗位信息1万人次。残疾、大龄、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人社部门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享受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职业培训和创业扶持等就业援助。综合运用临时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十五条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

  (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以“办事不求人”为目标,主动服务劳动者,简化办事流程,丰富办事服务载体,进一步推进办理事权下放,合理划分业务分工,着力推进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以时间最短、环节最少、流程最优、服务最佳为原则,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努力做到就业创业服务事项“网上办”“一次办”“我帮办”。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合作,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公益服务和法律保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提高信息化水平

  大力推广使用“互联网+就业”新模式,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大力推广“就业地图”“零工平台”直接对接供求双方,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市人社局要利用哈尔滨就业地图网络信息管理系统,针对我市企业的岗位需求、培训需求、创业需求,做好精准对接,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利、快捷的人力资源服务;扩大就业地图服务成果,建立完善创业项目库、创业政策库、创业指导专家库,为劳动者提供及时精准的创业服务。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要加大对“零工平台”的宣传推广,适时汇集辖区内临时用工、零散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信息,定期发布到“零工平台”,为供求双方提供精准对接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优化经办流程

  通过推行“一表制、大数据比对、网上办理、并联审批”等手段,提供就业服务精准对接。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并加强网上审批事项公示。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真正做到服务不见面,“办事不求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十六条  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把贯彻落实好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直接过问,分管领导靠前指挥,执行部门具体实施。人社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就业政策的细化分解。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就业创业政策有效落地。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主动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确保2019年促进型支出占省拨就业补助资助金比重50%以上,2020年达到70%以上。人社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针对国家调查失业率生成方式,完善市场化人力资源供求监测机制,及时捕捉和反映市场信号,消除信息对比障碍,提高就业创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统计局、市人社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建立对话机制。建立各类就业群体与市、区县(市)政府领导的对话渠道,由市、区县(市)人社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每季度分类开展针对大学生、退役士兵、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不同群体与政府领导的对话活动。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各类群体提出的就业创业需求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确保资金安全。加强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资金使用专项检查。完善就业工作评价、评估体系,结合第三方评价对补贴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评估,确保所有补贴发放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资金支付时,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市人社部门初审、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部门视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使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做好政策宣传。各区县(市)政府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力度,积极开展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就业创业积极性,形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强大合力。(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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