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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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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市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2018-02-28 15:02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现就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二、申报时间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年受理,认定通过后赋予企业“登记编号”。
  “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有效期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入库企业务必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见《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以免影响企业办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
  入库企业发生信息变更(指企业《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扫描上传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更新《企业注册登记表》(见《工作指引》),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
  三、评价指标
  (一)按照《评价办法》第二章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符合以上1至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www.innofund.gov.cn)上注册临时账户,进入系统后需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见《工作指引》),并扫描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企业自我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评。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扫描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五、相关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六、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科技部门要加强与税务、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实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尽报。
  (二)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登记编号”用于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税收优惠事宜。
  七、联系方式
  规划财务处:李  博 82363450  王建宇 82367277
  QQ群:哈市科技型中小企业1群  348071413 哈市科技型中小企业2群  36349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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